日照市祥辰建筑节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国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1民终7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岚山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国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北京路东侧、黄海二路南侧(农行大厦对面北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669322597F。
法定代表人:孙正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瑞泽,日照东港开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日照市祥辰建筑节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花家院村北5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6920074642。
法定代表人:韩淑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向阳,日照东港弘德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上诉人***因与上诉人山东国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日照市祥辰建筑节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21)鲁1102民初101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
上诉人***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缴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案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红
审判员 张卫华
审判员 刘丽艳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辛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