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祥辰建筑节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日照市祥辰建筑节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102民初861号
原告:***,男,1975年8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明昭,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市祥辰建筑节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6920074642,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花家院村北500米。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伟,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林平与被告日照市祥辰建筑节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林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元6414元,减半收取3207元,由***林平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毕欢九

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付雅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