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282财保37号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市支行,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振华街1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863966505E。
负责人:赵勇,行长。
委托代理人:乔凯强,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品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龙山街道办事大留村1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713776829T。
法定代表人:刘永红,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宝加力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姜山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5773524359Y。
法定代表人:张绍刚,经理。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市支行与被申请人青岛品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岛宝加力服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青岛品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岛宝加力服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青岛品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即墨市鹤山路267号甲青房地权市字第20135875号土地一宗、即墨市鹤山路267号甲即房自字第003579号房屋一处。
二、查封青岛宝加力服饰有限公司位于莱西市姜山镇工业园内西房自字第0400157号房屋一处、莱西市姜山镇工业园内西国用2005第G2011号土地一宗。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 燕
二〇一八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姜明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