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品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与某某、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5民初978号
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住所地即墨区经济开发区龙吉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5990487475。
法定代表人:许兰兰,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欣,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被告:**,男,197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被告:青岛品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龙山办事处龙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713776829T。
法定代表人:刘雨,经理。
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与被告***、**、青岛品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21年1月13日向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发出立案缴费通知书,要求原告七日内依法缴纳案件受理费。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未按时缴纳诉讼费,亦未向我院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撤诉处理。
审判员  宋金修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尹永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