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82民初17278号
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支行,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环秀办事处东约300米处(即墨市长江一路北,青石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163951820N。
负责人:李娜娜,行长。
被告:***,男,199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被告:***,男,195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系***之父。
被告:王德花,女,196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系***之母。
被告:青岛品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龙山办事处龙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713776829T。
法定代表人:刘雨,经理。
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支行与被告***、***、王德花、青岛品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9日向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支行送达立案缴费通知书,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开环秀支行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缴纳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曲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