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82执4923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开发区支行,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
法定代表人:李言波,行长。
被执行人:***,男,199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被执行人:徐泽孝,男,196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被执行人:***,女,196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被执行人:青岛品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
法定代表人:刘永红,经理。
本院在执行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开发区支行与***、徐泽孝、***、青岛品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鲁0282执492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兰振福
审判员 王晓林
审判员 鲁本仑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申 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