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品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与青岛品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282民初1274号

原告:***,男,198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姣,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品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龙山办事处大留村**。

法定代表人:刘永红,职务:经理。

原告***诉被告青岛品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167元,减半收取1083.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 蕊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黄林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