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282民初1274号
原告:***,男,198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姣,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品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龙山办事处大留村**。
法定代表人:刘永红,职务:经理。
原告***诉被告青岛品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167元,减半收取1083.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 蕊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黄林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