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广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广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金茂鑫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民辖终1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广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双凤路128号1幢1-4。
法定代表人:陈冬梅,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富源南路435号贵阳东方现代钢材市场股份有限公司场地内3楼4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0760258885。
法定代表人:彭仕林。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荣世达药品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观成路1号附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5634597636。
法定代表人:卿兴泽。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卿兴泽,男,汉族,1969年7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上诉人重庆广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州***贸易有限公司、卿兴泽、重庆荣世达药品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21)黔0102民初1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广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1、请求撤销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0102民初145号《民事裁定书》;2、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管辖。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由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受理。上诉人向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提起管辖异议后,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102民初145号《民事裁定书》,以被上诉人***公司未在补充协议上盖章为由驳回了上诉人的管辖异议申请。上诉人认为,该裁定事实认定错误。上诉人提交的改变管辖权的《补充协议》,实际是被上诉人***公司多次向上诉人提出,并由被上诉人***公司草拟,然后再交由上诉人盖章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卿兴泽、重庆荣世达药品物流有限公司盖章后,也已经将盖章的协议交由被上诉人***公司。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已达成将管辖法院变更为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的合意,本案依法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特提起上诉,请求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本院认为,采取书面形式签订的合同,各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是合同成立应具备的形式要件。本案中,上诉人提交的《钢材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一)因无被上诉人的签字盖章,该合同不具备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不能作为上诉人所称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已达成将管辖法院变更为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的合意的证据,一审法院对该补充协议的管辖约定不予采信,并根据本案中形式要件完备的《钢材买卖合同》约定的管辖,确定一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主张于法无据,其上诉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一审裁定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以及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贺 华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睿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