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881民初2531号
原告:***,女,汉族,1966年8月12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祁东县××××××新屋组,身份证号码:430××××××××××××365。
委托代理人:周世宝,北京市东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清远市震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东城大道工业区××××第二层。
法定代表人:谭海枝,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清远市震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关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744.08(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蓝文聪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黎阳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