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河石油勘探局油田建设工程二公司

蛇口建安公司撤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深 圳 市 蛇 口 建 筑 安 装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与 辽 河 石 油 勘 探 局 油 田 建 设 工 程 二 公 司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纠 纷 案 准 许 撤 诉 裁 定 书
辽宁省辽河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辽河中民二初字第25号
原告深圳市蛇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颖,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钦维,广东桦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河石油勘探局油田建设工程二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品毅,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深圳市蛇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辽河石油勘探局油田建设工程二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蛇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蛇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蛇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455.78元,减半收取28727.89元,由原告深圳市蛇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丁相永
代理审判员  肖 波
代理审判员  张 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周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