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河石油勘探局油田建设工程二公司

临海市永丰水泥管道有限公司与浙江弈博建设有限公司、辽河石油勘探局油田建设工程二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1082民初3048号
原告:临海市永丰水泥管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士龙。
委托代理人:金跃。
被告:浙江弈博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星。
被告:辽河石油勘探局油田建设工程二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品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海市永丰水泥管道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弈博建设有限公司、辽河石油勘探局油田建设工程二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海市永丰水泥管道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海市永丰水泥管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68元,减半收取2534元,由原告临海市永丰水泥管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朱健政

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
代书记员 王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