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晋法民初字第755号
原告***,男,196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现住晋宁县。
原告***,男,1971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
被告辽河石油勘探局油田建设工程二公司。
地址: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渤海街。
负责人:王品毅。
被告河北宏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东二环北路206号。
负责人解文利,总经理。
被告河北宏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中缅天然气及成品油管道项目经理部。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东二环北路206号。
负责人:解文利。
被告张军,男,1962年9月18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辽河石油勘探局油田建设工程二公司、河北宏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张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元14626元,不予收取,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薛彦林
代理审判员 李雅琴
人民陪审员 杨有福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靖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