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河石油勘探局油田建设工程二公司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台临商初字第3318号
原告:临海市永丰水泥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永丰镇石鼓村。
法定代表人:胡士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跃,浙江鲁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弈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富阳市富春街道金城路49弄57,59号。
法定代表人:胡星。
被告:辽河石油勘探局油田建设工程二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渤海街。
法定代表人:王品毅。
原告临海市永丰水泥管道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浙江弈博建设有限公司、辽河石油勘探局油田建设工程二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临海市永丰水泥管道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海市永丰水泥管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12元,减半收取5406元,由原告临海市永丰水泥管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月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代书记员 章佳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