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河石油勘探局油田建设工程二公司

辽河石油勘探局油田建设工程二公司与某某排除妨害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辽阳文圣民一初字第00590号
原告:辽河石油勘探局油田建设工程二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渤海街。
法定代表人:王品毅,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岳,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河石油勘探局油田建设工程二公司诉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辽河石油勘探局油田建设工程二公司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河石油勘探局油田建设工程二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河石油勘探局油田建设工程二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辽河石油勘探局油田建设工程二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隋强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刘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