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云0402民初1097号
原告***,男,1979年6月18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
原告壮海新,女,1980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
被告枣庄林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十里泉解放南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林发。
被告辽河石油勘探局油田建设工程二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渤海街。
法定代表人王品毅。
被告龚振宁,男,1971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壮海新诉被告枣庄林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辽河石油勘探局油田建设工程二公司、龚振宁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纠纷已得到解决,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其撤诉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子坡、壮海新撤回对被告枣庄林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辽河石油勘探局油田建设工程二公司、龚振宁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12元,减半收取80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严肃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赵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