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科索尔膜结构技术有限公司

武汉科索尔膜结构技术有限公司、武汉南强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115执209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科索尔膜结构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郑店街东风村1组68号。
法定代表人:钱松,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南强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郑店街东风村八组。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武汉科索尔膜结构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南强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7)鄂0115民初4355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武汉科索尔膜结构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武汉南强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南强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武汉科索尔膜结构技术有限公司支付租金2204153.02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204153.02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2617元、执行费2444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南强科技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000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它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