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115执2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武汉科索尔膜结构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郑店街东风村1组68号。
法定代表人:钱松,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南强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郑店街东风村八组。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武汉科索尔膜结构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南强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7)鄂0115民初4355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武汉科索尔膜结构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武汉南强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南强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武汉科索尔膜结构技术有限公司支付租金2204153.02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204153.02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2617元、执行费24442元。
1、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通过网络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武汉南强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经查,被执行人武汉南强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土地、证券、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线索;本院于2018年4月12日通过网络司法查控系统,再次查询了被执行人武汉南强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经查,被执行人武汉南强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仍无房产、土地、证券、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线索。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武汉南强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相关财产及机械设备,因该设备在武汉市江夏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暂时无法处置。
2、2018年4月12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武汉南强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武汉南强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斌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