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交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与湖北电信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交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127民初1955号
原告:***,男,197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子华,湖北长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江旺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7563212F。
法定代表人:陈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平,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北交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建设大道3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4055715812H。
法定代表人:叶海港。
原告***与被告湖北电信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交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
***诉称,2019年7月,***以实际施工人身份承接取消省界收费站界子墩机电工程(即高速ETC项目)。2019年10月,工程竣工验收,但湖北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一直未予结算。2020年1月20日,湖北电信工程有限公司和***进行结算核算工作,核定工程款为187049元。湖北电信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工程款65000元,余款一直未予支付。***遂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湖北电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22049元及逾期利息6507.08元(按中国银行同期贷款LPR利率自2020年1月20日暂计算至2021年5月26日,后期利息直至付清之日止)。湖北交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作为发包单位,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湖北电信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其公司住所地为武汉市江汉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江旺路9号,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本案应由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法院将本案移送至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动产纠纷属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建设工程所在地位于黄梅县,故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湖北电信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洪军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汪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