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交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广东易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北交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4民初3386号
原告:广东易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太南路613号(厂房3)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27535736R。
法定代表人:陆飞。
被告:湖北交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建设大道3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4055715812H。
法定代表人:张再武。
原告广东易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交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广东易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易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90元,由原告广东易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彭华勇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罗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