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交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湖北交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04民初4881号 原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20号阜华大厦1栋D座17层3号。 法定代表人:何淑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湖北交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建设大道384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交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4日立案后,原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唐 磊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丁 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