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正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姚平甫、湖北正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1223民初188号
原告:***,男,1964年1月30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崇阳县。
被告:***,男,1959年9月23日生,汉族,住湖北省通城县。
被告:湖北正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纱帽正街。
原告***与被告***、湖北正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是:2018年3月23日庭审结束后,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被告湖北正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即时支付给原告***赔偿款38000元,其余的损失原告自愿放弃。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