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城市新时代钢结构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支行、诸城山河机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782民初1463号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支行,住所地:诸城市密州东路2号。
被申请人:诸城山河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龙都街道土墙工业园。
被申请人:诸城市新时代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舜王街道前九台村。
被申请人:诸城市现代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龙都工业园西土墙村。
被申请人:***,男,1976年08月20日生,住诸城市。
被申请人:***,女,1976年06月25日生,住诸城市。
本院受理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支行与被申请人诸城山河机械有限公司、诸城市新时代钢结构有限公司、诸城市现代机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03月0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902139.0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902139.0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魏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