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782执112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支行,住所地:诸城市东武街1号。
负责人:***,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康桥(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诸城山河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龙都街道办事处土墙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诸城市新时代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舜王街道前九台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诸城市煜东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密州街道办事处杨家岭(路南)。
法定代表人:鄢长松。
被执行人:***,男,1976年8月20日生,汉族,住诸城市。
被执行人:***,女,1976年6月25日生,汉族,住诸城市。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支行与被执行人诸城山河机械有限公司、诸城市新时代钢结构有限公司、诸城市煜东机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8)鲁0782民初3051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证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诸城山河机械有限公司、诸城市新时代钢结构有限公司、诸城市煜东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23887.7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