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城市新时代钢结构有限公司

诸城市新时代钢结构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2民初3185号 原告:诸城市新时代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百尺河镇科建路69号。 法定代表人:台金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5月16日生,汉族,住诸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同和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诸城市新时代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诸城市新时代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22元,减半收取1611元,财产保全费1251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 潇 书 记 员 陈 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