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城市新时代钢结构有限公司

山东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82执1875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北环路中段北侧。 被执行人:**,女,196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市。 被执行人:***,女,196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市。 被执行人:***,男,196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市。 被执行人:***,女,196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市。 被执行人:***,男,196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市。 被执行人:***,男,199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市。 被执行人:**市新时代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舜王街道前九台村。 被执行人:**市新京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密州街道普桥村工业园路。 被执行人:**樱花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林家村镇驻地。 申请执行人山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市新时代钢结构有限公司、**市新京纺织品有限公司、**樱花制衣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20)鲁0782民初4666号判决书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证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市新时代钢结构有限公司、**市新京纺织品有限公司、**樱花制衣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7816.37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