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82执18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北环路中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女,196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市。
被执行人:***,女,196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市。
被执行人:***,男,196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市。
被执行人:***,女,196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市。
被执行人:***,男,196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市。
被执行人:***,男,199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市。
被执行人:**市新时代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舜王街道前九台村。
法定代表人:台金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市新京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密州街道普桥村工业园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樱花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林家村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鲁0782民初466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市新时代钢结构有限公司、**市新京纺织品有限公司、**樱花制衣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额为1094471.37元。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情况。
1、2022年8月18日、10月12日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进行了查询,已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市××路××道××巷××号××小区××号楼××**××号商铺[不动产权证号:鲁(2016)**市不动产权第0××3号和同小区2号楼2**104号、106号商铺[不动产权证号:鲁潍房权证**市字第0×**号、0××8号]、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市××街××号不动产[鲁(2017)**市不动产权第0××2号]、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市房产及附房(不动产权证号:**市房权证城区商品字第0×**号)。申请执行人均不申请处置,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另经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并对被执行人作出拘留和罚款决定。
4、2022年10月27日,本院通过现场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相关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不同意提供资金进行悬赏,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鲁0782民初466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