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2民初3185号之一
申请人:诸城市新时代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百尺河镇科建路69号。
法定代表人:台金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90年5月16日生,汉族,住诸城市。
本院受理申请人诸城市新时代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4612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4612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 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