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2民终92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诸城市新时代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诸城市百尺河镇科健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278075737X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睿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江苏帝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兴元路1号1**301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86356723XA。
负责人:李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桥(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桥(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6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诸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睿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诸城市新时代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时代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帝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以下简称帝邦公司)及原审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4民初76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时代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4民初7696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中受托鉴定机构立信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及鉴定人违背客观**原则,违反科学和相关技术规范,严重不负责任,其所作《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无论形式和内容均存在重大错误,根本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一审法院对该鉴定意见予以采信,明显属于认定事实不清。1.***定机构及鉴定人应具备《***定许可证》《***定人执业证》均作出明确规定,本案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至今无法提供上述资格证书,其经营范围也不包括工程造价评估、鉴定,一审法院对该问题的认定没有法律依据,显然缺乏说服力。2.***定开始后,在被上诉人无法提供鉴定资料的情况下,上诉人主动向法院提供涉案工程电子施工图纸,该鉴定机构《意见书》却完全照搬施工图纸,其对施工现场情况只简单表述为“全部涂刷完成,按图纸施工完成”。上诉人认为,本案委托鉴定的事项是被上诉人“已实际施工完成部分的工程量造价”不是“施工图纸的理论造价”。鉴定机构提供不出现场勘察的照片、录像,对于这么大面积的工程,采取了什么样的测量方法、现场勘察了多大面积、取了多少个点位且是否具有代表性、又是采取的什么计算方法等问题,一问三不知,被上诉人起诉书中对两个防火工程自己认可的事实是完成超过50%,而该鉴定机构却鉴定出已完成高达85%、92%,上诉人不明白该鉴定机构连最基本的现场勘查都没做,鉴定结论是怎么做出来的?其次,在鉴定人根据上诉人申请出庭接受质询时,上诉人当庭出示了《钢结构防火涂料应用技术规范》《民用建筑钢结构防火构造》两个与本案工程相关的技术规范,并结合双方合同、施工图纸,要求其对按照双方合同应当如何进行施工、超薄型涂料与薄型涂料在施工中作法有何不同等关键技术问题作出解答,但鉴定人对此一无所知,其所作回答答非所问且自相矛盾,在这种情况下其所作鉴定结论如何令人信服?3、本案经鉴定人出庭接受咨询程序后,一审法院对该《鉴定意见书》存在的问题已非常清楚。上诉人认为,为查清事实,本案依法应当重新鉴定或向专业领域的专家进行咨询。但在五个多月的时间里,一审法院未作任何进一步核查和落实,最后在明知有问题的情况下,为结案而依然采信作出判决,该判决中,对于上诉人提到的关键问题只字不提,对真正的焦点问题避而不谈,这种和稀泥的作法经不起推敲。二、一审法院对上诉人所提工程质量违约金、质量鉴定的反诉请求不予处理,违反法定程序。本案被上诉人起诉后,上诉人提出了工程质量违约金及质量鉴定的反诉请求,该反诉请求有利于一次性解决当事人双方纠纷,避免双方讼累,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但一审法院却坚决不予一并处理,告知上诉人必须另案起诉,一审法院这种作法有违公平效率的司法原则,违反法定程序。综上,本案鉴定机构所作鉴定意见存在严重错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一审法院对该鉴定意见予以采信、所作判决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是一个明显错误的判决。
帝邦公司辩称,一、一审《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系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依鉴定程序合法作出,形成的鉴定结论客观**,可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首先,立信国际工程咨询(青岛)有限公司具备鉴定资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国家对从事下列***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一)法医类鉴定;(二)物证类鉴定;(三)声像资料鉴定;(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法律对前款规定事项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工程造价从业人员是否同时在两个单位执业问题的答复》(法函【2006】68号)明确答复:“一、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的规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属于实行***定登记管理制度的范围。二、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以及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管理的通知》(**[2002]6号)精神,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造价工程师的审批、注册管理工作由建设行政部门负责。”。通过上述规定,***定登记并非从事工程造价鉴定的中介机构具备鉴定资质的前提条件,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执业资质应以建设行政部门的认定为准。本案中,信咨青鉴(2020)第02019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中提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鉴定机构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证书、鉴定人员的注册造价师注册证书,而且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中明确业务范围为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包括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和仲裁的咨询。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均具有鉴定资质,其出具的鉴定结论有效。其次,信咨青鉴(2020)第02019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依据正确,鉴定结论客观、**。1.鉴定意见书是经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同鉴定机构一同现场勘验后,结合上诉人提供的电子图纸、案涉三份施工合同作出。双方当事人全程参与现场勘验,对勘验过程、勘验方法知晓且无异议。该鉴定客观**地反应了案涉三份施工合同项下已完工工程量的造价。2.关于被上诉人在起诉书中对两份防火涂料施工合同自认完成超过50%,而鉴定结论高达85%、92%一事,两份防火涂料施工合同实际施工部分超过80%,为尽早收回款项,节约诉讼成本,被上诉人在开庭时表示“如果不经鉴定,上诉人能立即支付剩余工程款(按照50%结算),则超出50%部分工程量被上诉人可以放弃主张权利”,该陈述及事实充分说明:已完工工程远超50%,只是被上诉人同意调解可以按照50%工程量结算,而不是说被上诉人认可仅完工50%。由于上诉人不同意被上诉人提出的立即支付工程款的意见,调解未成,此后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现场核查已完工工程量并由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论,完全合理合法。3.对于已完工工程,被上诉人已经按照图纸要求完成施工,且已经交付给上诉人多年。对于上诉人提到的所谓“超薄型涂料与薄型涂料在施工中做法有何不同等技术问题”根本不存在,且上诉人的要求也超出合同约定,依法不能成立。综上所述,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均具有鉴定资质,鉴定结论客观、**,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一审法院对此认定事实正确,二审法院应依法驳回上诉人上诉请求。二、一审判决程序合法,不存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1.《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根据前述规定,是否受理反诉,是否合并审理,由法院根据案情决定,并没有规定法院一定要受理反诉并合并审理。因此,一审法院不受理上诉人的反诉请求,程序并不违法。2.本案中,上诉人提起的反诉请求为“请求解除案涉三份施工合同,并据实结算工程款”,该反诉请求与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重合,属于法院应查明事实,无需上诉人提起反诉。在一审法院对涉案工程已完工造价鉴定完成后,上诉人又提出的“赔偿因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反诉请求,涉及到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因果关系、维修费用等事项鉴定,期限明显过长,存在恶意拖延诉讼之嫌,法院不宜受理该反诉并合并审理,因此一审法院不受理上诉人反诉是合理的、正确的,更有利于双方纠纷快速解决,止争定纷。3.法院不受理上诉人诸城市新时代钢结构有限公司提起的反诉并不影响其权利行使。本案在一审开庭时,法院已经明确告知不受理其反诉,并释明上诉人可以另行提起诉讼。如果上诉人认为其反诉成立并有必要提起诉讼,上诉人完全可以立即提起诉讼,并不影响上诉人的实体权利。不属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程序合法,鉴定结论合法有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依法应予以驳回,维持原判决。
***的意见同上诉人上诉意见。
帝邦公司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新时代公司向帝邦公司支付工程款319,050元;2.判令新时代公司支付自2014年12月4日至2020年5月31日的逾期付款利息89,417.3元以及自2020年6月1日至实际付款之日的利息(以319,05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判令***对新时代公司上述第一、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付款责任;4.诉讼费用、保全费(含诉讼保全保险费)等由新时代公司、***司承担。庭审中,帝邦公司根据鉴定报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新时代公司向帝邦公司支付工程款888,584.91元;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判令新时代公司支付自2014年12月4日至2020年5月31日的逾期付款利息248,213.85元以及自2020年6月1日至实际付款之日的利息(以888,584.9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变更第四项诉讼请求为:诉讼费用、保全费(含诉讼保全保险费)、鉴定费等由新时代公司、***承担。
新时代公司原审反诉请求,1.判令解除新时代公司、帝邦公司就“青岛雨润物流园项目”签订的三份《施工合同》,并据实结算工程款;2.诉讼费用***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沛县防腐保温工程总公司青岛分公司于2014年11月10日变更名称为***岛分公司。新时代公司成立于2005年9月20日,成立时的股东为***、***,***认缴出资额250万元,认缴出资时间2005年5月16日,***认缴出资额50万元,认缴出资时间2005年9月16日;2019年6月11日***退出,将其股权全部转让给***;2019年6月17日***将其股权全部转让给***。2014年5月27日,沛县防保青岛分公司(乙方)与新时代公司(甲方)签订《防火涂料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主要约定,工程名称青岛雨润物流2#、3#和6#车间,工程地点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西路墨水河西。工程内容:按图纸要求乙方负责防火涂料施工的全部过程,包括施工人员、材料、机械设备进出场,施工准备及现场管理,文明施工,消防防火验收。承包范围:钢梁、钢柱、檩条等钢构件涂刷防火涂料,颜色中灰(2、3、6#车间及2、3、6#车间雨棚骨架)。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安全、包消防验收合格。合同价款为一次性包死128万元(2#车间41万元,3#车间52万元,6#车间27万元,2#车间雨棚骨架26,000元。3#车间雨棚骨架30,000元,6#车间雨棚骨架24,000元)。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防火涂料、施工人员和施工设备进场,甲方支付给乙方所施工单体车间总价款的20%,屋面构件刷完付总价款的30%,全部构件刷完付总价款的30%,消防部门出具防火涂料消防验收合格报告后,一次性付清单体工程总额工程款。工程质量及施工工艺要求,耐火等级达到2级(按图纸要求,消防部门出具的防火涂料检测合格报告为准),乙方负责办理防火涂料的验收报告,甲方应提供相应的资料,施工总工期双方商定。乙方保证按合同的工期施工,如因天气原因和甲方原因造成的停工,根据实际经甲方书面确认后,工期顺延。2014年7月1日,沛县防保青岛分公司(乙方)与新时代公司(甲方)签订《钢板天沟防水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主要约定,工程名称青岛雨润物流3#和6#车间,工程地点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西路墨水河西,工程内容:钢板天沟SBS防水工程施工,包括施工人员、材料、机械设备进出场,施工准备及现场管理,文明施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安全、包验收合格。合同价款:35元/平方米(不提供发票),其中3#车间约1282平方米,6#车间约748平方米,合计2030平方米,约计71,050元,具体工程量施工完毕实测为准。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防火涂料、施工人员和施工设备进场,甲方支付给乙方所施工单体车间总价款的40%,全部构件刷完验收合格付单体工程总价款的55%,余款5%为质保金,质保期2年,无质量问题质保期满7日内付清。工程质量及施工工艺要求合格,施工总工期双方商定。乙方保证按合同的工期施工,如因天气原因和甲方原因造成的停工,根据实际经甲方书面确认后,工期顺延。2014年11月24日,沛县防保青岛分公司(乙方)与新时代公司(甲方)签订《防火涂料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主要约定,工程名称青岛雨润香蕉库,工程地点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西路墨水河西。工程内容:按图纸要求乙方负责防火涂料施工的全部过程,包括施工人员、材料、机械设备进出场,施工准备及现场管理,文明施工,消防防火验收。承包范围:钢梁、钢柱、檩条等钢构件涂刷防火涂料,颜色中灰。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安全、包消防验收合格。合同价款为一次性包死290,000元。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防火涂料、施工人员和施工设备进场,甲方支付给乙方合同总价款的20%,所有屋面构件刷完付总价款的30%,全部构件刷完付总价款的30%,消防部门出具防火涂料消防验收合格报告后,一次性付清工程款。工程质量及施工工艺要求,耐火等级达到2级(按图纸要求,消防部门出具的防火涂料检测合格报告为准),乙方负责办理防火涂料的验收报告,甲方应提供相应的资料,施工总工期为10日历天。乙方保证按合同的工期施工,如因天气原因和甲方原因造成的停工,根据实际经甲方书面确认后,工期顺延。上述三份合同签订后,***岛分公司即开始施工,2014年12月底左右因案涉工程建设单位雨润集团的原因导致工程停工。新时代公司已支付***岛分公司防火涂料工程款537,000元,具体为:2014年6月9日分别支付2000元、50,000元;2014年6月26日支付100,000元、2014年8月13日支付15,000元、2014年9月5日支付50,000元、2015年2月16日支付300,000元、2015年9月24日支付3000元、2016年2月4日支付10,000元、2017年1月26日支付5000元、2018年2月13日支付2000元。根据***岛分公司的申请,一审法院依法委托立信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已完工部分工程造价进行鉴定。鉴定单位于2020年10月12日作出信咨青鉴(2020)第02019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岛分公司支付鉴定费20,000元。鉴定意见为:青岛雨润物流2#、3#、6#车间及香蕉库防火涂料工程已完工工程量的造价为1,355,342.43元,青岛雨润物流3#、6#车间钢板天沟防水工程已完工工程量的造价为70,242.48元。《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送达后,新时代公司提出书面异议:一、鉴定意见书形式上存在的问题。1.鉴定意见书没有加盖***定专用章;2.鉴定意见书中没有鉴定机构的***定许可证及鉴定人的***定人执业证;3.鉴定单位营业执照显示经营范围为“工程造价信息咨询服务”,不包括工程造价评估、鉴定等内容。二、鉴定意见书内容上存在的问题。1.本案庭审中,帝邦公司表示没有施工图纸,无法向法庭提交,鉴定意见书送鉴材料及鉴定依据包括施工图纸;2.现场勘验时,鉴定人员并未对施工现场进行实际勘察测量,最终也未形成现场勘验记录,鉴定意见书送鉴材料及鉴定依据包括现场勘验记录;3.没有施工图纸也没有实际进行现场勘验测量,鉴定意见书中的设计总面积、施工面积的相关数据从何而来;4.帝邦公司诉状中自认两个防火涂料工程已完成超过50%,其也是按照50%主张的工程款,鉴定意见书鉴定两个防火涂料施工合同完工比例分别高达85%、92%,与其自认的事实差距巨大,明显不符合常理;5.鉴定意见书第6项对鉴定结论初稿回复意见的说明称帝邦公司、新时代公司没有提出意见,实际情况是新时代公司未收到鉴定机构有关初步鉴定结论征求意见的通知。并申请鉴定人员出庭。鉴定单位对新时代公司提出的异议,进行了书面答复:一、报告格式符合《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报告附件中的公司资质证书、造价人员注册证书说明公司及人员有鉴定资质,法院委托鉴定系统可查到公司信息。二、1.现场勘验过程中我方要求当事人提供图纸,新时代公司同意三日内提供,我方在9月26日收到电子图纸,图纸内容与现场勘验项目对应;2.现场施工范围由双方人员现场确认,我方作勘验记录,记录完成后帝邦公司在现场勘验记录上签字,新时代公司代理人与其公司联系后拒绝签字,我方提示新时代公司可以签署拒绝签字的原因,新时代公司仍然拒绝;3.工程量结合现场勘验记录按施工图纸计算;4.2020年10月9日,我方将征求意见稿发送至双方在现场勘验时预留的电子邮箱,并电话通知了当事人。在2020年12月24日的法庭调查中,鉴定单位委派鉴定人员***出庭接受了双方当事人的质询。经鉴定人员确认其作为鉴定依据的施工图纸与新时代公司庭审中提交的施工图纸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岛分公司(原沛县防保青岛分公司)与新时代公司签订的三份案涉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案涉工程因建设单位雨润集团的原因导致工程自2014年12月底左右停工至今,现新时代公司要求自2020年8月21日(提起反诉之日)解除三份案涉合同,***岛分公司也同意该日解除,一审法院予以照准。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新时代公司应支付工程款数额及是否应当承担利息的认定;二、***是否应当就未付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的认定。一审法院评判如下:
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首先,涉及对鉴定单位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的认定。新时代公司提出鉴定意见书存在形式上的问题:没有***定专用章;没有鉴定机构的***定许可证及鉴定人的***定人执业证,鉴定单位经营范围为工程造价信息咨询服务,不包括工程造价评估、鉴定等。一审法院认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国家对从事下列***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一)法医类鉴定;(二)物证类鉴定;(三)声像资料鉴定;(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法律对前款规定事项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目前建筑工程质量鉴定、工程造价、评估等各类鉴定,已分别由建设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等国务院相关行政部门进行管理,且已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条件进行规定,这些鉴定事项属于该条规定的“法律已有规定从其规定”的范畴,不应纳入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管理范围。故对新时代公司的该异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对新时代公司提出的内容上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鉴定意见书依据的电子图纸系新时代公司向鉴定人员邮箱发送的,该图纸与新时代公司提交的证据一致;鉴定单位进行了现场勘验并形成了勘验记录,但新时代公司的代理人拒绝在勘验记录上签字;且鉴定单位已向新时代公司代理人邮箱发送了征求意见稿,新时代公司却未提出意见;***岛分公司诉状中称“两个防火涂料工程已完成超过50%”,庭审中针对法庭询问双方就已施工部分的工程款数额是否能够达成一致时,***岛分公司回答“已施工部分超过百分之七十,帝邦公司要求按照百分之五十结算,若新时代公司能按照百分之五十支付工程款,剩余部分帝邦公司可以放弃,若无法达成一致,剩余部分帝邦公司一并主张”,新时代公司回答“应当据实结算”,故***岛分公司申请本次鉴定;针对新时代公司内容上的异议,鉴定单位委派鉴定人员***出庭接受了当事人的质询,鉴定人员已就上述异议进行了解答,故鉴定意见书系有资质的鉴定单位依鉴定程序依法出具,形成的鉴定意见较为客观的反映了案涉工程的工程造价,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一审法院予以采信。***岛分公司支付的鉴定费20,000元,一审法院酌定由双方各负担10,000元。其次,根据鉴定意见书案涉工程造价共计1,425,584.91元,新时代公司已付款537,000元,尚有888,584.91元未支付,现三份案涉合同均已解除,***岛分公司要求新时代公司支付工程款888,584.91元,理由正当,一审法院予以支持。鉴定意见书出具后,新时代公司追加反诉请求:请求判令***岛分公司赔偿因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暂按30万元计算(准确数额以最终鉴定结论为准),一审法院已告知其可另行诉讼主张,本案中不予一并处理。第三,双方均确认系建设单位的原因造成案涉工程停工,故***岛分公司主张的利息一审法院酌情支持自起诉之日即2020年6月9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关于第二个焦点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新时代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为其唯一股东,且***未提交证据证明公司资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岛分公司要求***对新时代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理由正当,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一、确认江苏帝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诸城市新时代钢结构有限公司签订的二份《防火涂料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一份《钢板天沟防水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于2020年8月21日解除;二、诸城市新时代钢结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江苏帝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工程款888,584.91元,并承担自2020年6月9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诸城市新时代钢结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江苏帝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鉴定费10,000元;四、***对上述第二、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五、驳回江苏帝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86元,保全费2770元,共计15456元,***公司负担3375元,新时代公司、***负担12081元;反诉费100元,***公司负担。新时代公司、***负担部分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帝邦公司;帝邦公司负担部分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新时代公司。
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原审认定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防火涂料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被上诉人根据合同约定进行施工,上诉人应承担相应的付款责任。本案的焦点是对被上诉人施工工程价款的确认。原审期间委托信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已完工部分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并作出鉴定意见,新时代公司提出书面异议,本院认为,就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资质问题,鉴定机构提交公司资质证书、造价人员注册证书,上诉人相关异议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就工程造价数额认定问题,原审中鉴定机构人员出庭就当事人异议接受质询并作出说明,故鉴定意见书系有资质的鉴定单位依鉴定程序依法出具,可以作为确认工程造价依据,一审法院予以采信并无不当,上诉人对施工方式及工艺提出异议不足以否认鉴定意见,被上诉人原审诉状中主张施工工程量超过百分之五十,原审中也主张已施工部分超过百分之七十,与鉴定意见亦不矛盾,上诉人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鉴定意见书出具后,上诉人公司提出反诉请求,一审法院告知可另行诉讼主张,不影响上诉人诉讼权利,上诉人关于原审程序违法主张亦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上诉人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686元,由上诉人诸城市新时代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侯 娜
审 判 员 盛新国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宋 甜
书 记 员 ***
书 记 员 李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