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城市新时代钢结构有限公司

江苏帝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诸城市新时代钢结构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执1337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帝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兴元路1号1**301户。 负责人李智,该分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诸城市新时代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诸城市百尺河镇科健路69号。 法定代表人台金强,该单位总经理。 被执行人台金强,男,196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诸城市。 申请执行人江苏帝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诸城市新时代钢结构有限公司、台金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鲁0214民初76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拒不报告财产,至今未主动履行付款义务。 经两次网络查控,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足,无有价证券,无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申请标的888584.91元及利息、鉴定费1万元,已扣划银行存款60340.85元,扣缴执行费11507元,发放案款48833.85元。已轮候查封诸城市新时代钢结构有限公司名下土地【诸国用(2010)第1××6号】,查封期限2020年7月31日至2023年7月30日,该土地办理抵押登记1800万元,不具备处置权和处置价值。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并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不申请悬赏公告执行,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4民初76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