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82民初4666号
申请人:山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密州东路43号。
被申请人:**市新京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密州街道普桥村工业园路。
被申请人:**樱花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林家村镇驻地。
被申请人:**市新时代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舜王街道前九台村。
被申请人:***,男,1964年9月14日生,汉族,住**市。
被申请人:**,女,1968年11月9日生,汉族,住**市。
被申请人:***,男,1993年8月17日生,汉族,住**市。
被申请人:***,女,1963年9月14日生,汉族,住**市。
被申请人:***,男,1967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市。
被申请人:***,女,1968年6月12日生,汉族,住**市。
申请人山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市新京纺织品有限公司、**樱花制衣有限公司、**市新时代钢结构有限公司、***、**、***、***、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082201.37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082201.3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