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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市新京纺织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82民初4666号 申请人:山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密州东路43号。 被申请人:**市新京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密州街道普桥村工业园路。 被申请人:**樱花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林家村镇驻地。 被申请人:**市新时代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舜王街道前九台村。 被申请人:***,男,1964年9月14日生,汉族,住**市。 被申请人:**,女,1968年11月9日生,汉族,住**市。 被申请人:***,男,1993年8月17日生,汉族,住**市。 被申请人:***,女,1963年9月14日生,汉族,住**市。 被申请人:***,男,1967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市。 被申请人:***,女,1968年6月12日生,汉族,住**市。 申请人山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市新京纺织品有限公司、**樱花制衣有限公司、**市新时代钢结构有限公司、***、**、***、***、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082201.37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082201.3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