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二初字第185号
原告***。
被告河北泰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北泰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查找不到被告下落无法送达起诉文书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长***
审判员于强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米亚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