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衡桃沼民二初字第54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石爱国。
被告:河北泰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胜利西路888号广夏家园22号楼2单元102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北泰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48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单双虎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