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泰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1102民初5739号
原告:***,男,1968年5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被告:***,男,197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被告:***,男,1963年9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深州市。
被告:河北泰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书申诉被告***、韩丙印、河北泰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河北泰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北泰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