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京0117民初8854号
原告:北京丽日阳光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林荫北街13号信息大厦1002-10室。
法定代表人:马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晓玉,女,198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北京丽日阳光节能技术有限公司职员,住该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一凡,北京市方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关山路552号。
法定代表人:陈华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丽,女,199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职员,住该公司。
被告:北京旭辉当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大兴庄镇顺福路81号。
法定代表人:林伟,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鹏,北京泓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利霞,北京泓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丽日阳光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旭辉当代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日立案。原告北京丽日阳光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丽日阳光节能技术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丽日阳光节能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丽日阳光节能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李朝文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王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