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丽日阳光节能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等与北京丽日阳光节能技术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17民初4458号

原告:***,女,1943年6月9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人,住该区。

原告:常国芬,女,197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人,住该区。

原告***、常国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兼原告:***,男,197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人,住该区。

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振青,北京市平谷区大华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北京北燃绿谷供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新平南路209号。

法定代表人:胡克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源,男,198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北京北燃绿谷供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银花,女,1983年4月7日出生,汉族,北京北燃绿谷供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丽日阳光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林荫北街13号信息大厦1002-10室。

法定代表人:马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传平,女,198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北京丽日阳光节能技术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兴平,男,198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北京丽日阳光节能技术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杨凤海,男,1960年1月1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人,住该区。

原告***、常国芬、***与被告北京北燃绿谷供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燃绿谷公司)、北京丽日阳光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日阳光公司)、杨凤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兼原告***、常国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及三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振青,被告北燃绿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源、刘银花,被告丽日阳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传平、黄兴平,被告杨凤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常国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三被告连带承担赔偿损失23
2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系原告常国芬、***之母。原告***之夫、原告常国芬,***之父常某某(已故)生前购买了平谷区金乡西小区某号楼某单元某号楼房(三层)。被告杨凤海所居楼房是该金乡小区某号楼某单元某1号(四层)。2019年10月14日,被告北燃绿谷公司在供热试水时,被告杨凤海房内热水计量表崩坏导致跑水,因其家中无人,水漏至原告房屋内,原告家中地面积满了水,屋顶墙面被浸湿,家具电器被淋湿损坏。原告屋内是精装修,屋内地面积水是原告用盆淘出的,屋内十分潮湿已无法居住,事故发生后原告找到了被告杨凤海,杨凤海称其房屋内热水计量表是丽日阳光公司安装的,但安装后已由北燃绿谷公司验收合格并接收,过保修期后管理维修均由北燃绿谷公司负责。事故发生后,北燃绿谷公司到现场拍摄了照片。原告认为热水计量表是丽日阳光公司安装,其应承担责任。北燃绿谷公司供热试水时已事先通知住户,被告杨凤海在试水时未留人,应承担责任,作为负责管理维修的北燃绿谷公司在试水时应及时入户检查维修,亦应承担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北燃绿谷公司辩称,依据《北京市供暖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杨凤海房内跑水的位置为自用采暖设施,系支管部分,不属于我公司维护和保养的部分,属于业主所有;我公司负责室外供热设施和室内共用供热设施的维护管理;杨凤海房内跑水的位置系丽日阳光公司改造的支管部分,且跑水的原因系热计量改造的活结外丝断裂造成的,该部分损失不应当由我公司负担,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丽日阳光公司辩称,2013年,平谷区住建委招标,我公司中标,负责实施平谷区老旧小区节能改造工程(热表分户热计量改造工程),杨凤海家的热计量改造工程系我公司施工的,施工完毕后验收合格,现已过质保期,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杨凤海辩称,此次暖气跑水与我方没有任何因果关系,我方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2013年,平谷区建委组织对平谷居民小区进行供热计量改造,丽日阳光公司负责我方居住的小区。2019年10月19日,北燃绿谷公司进行冬季供暖前试水,我方屋内经过改造的暖气管崩裂跑水,对楼下原告家造成损害,因此才引起本案。我听到跑水声后,发现暖气管连接处活结外丝破裂,我立即给供暖公司打电话,并去一楼、二楼、三楼的住户敲门想让他们把阀门关闭,但是他们都没在。等我再次回家发现南面房间已经有积水了。因为跑水,我方也受到了损失,已与丽日阳光公司协商赔偿完毕。虽然丽日阳光公司称工程验收合格,但验收是抽样验收,我家暖气管道无人验收,且跑水部位系丽日阳光公司改造的部分,原因为活结外丝断裂,无论质保期长短,均应由丽日阳光公司承担责任,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与常某某(已故)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一女常国芬、一子***,常某某生前购买了位于平谷区金乡西小区49号楼5单元6号楼房(三层)。杨凤海系三原告楼上邻居,房屋在三原告楼房正上方。2013年,按照区委住建委的安排,丽日阳光公司对杨凤海家暖气管道进行了热计量改造,改造后连接暖气片的铸铁管变为PPR管,原告家未进行热计量改造。2019年10月14日下午3点多,北燃绿谷公司供暖试水时,杨凤海家南侧房屋连接PPR管的活结外丝崩裂跑水,杨凤海向北燃绿谷公司打电话报修,后北燃绿谷公司将管道阀门关闭。水通过楼板渗漏到原告家中,给原告造成损失。当日,北燃绿谷公司工作人员到***家中进行现场勘查:客厅东南角楼板向下流水、被浸湿、东面墙被浸湿、向下渗水,东南屋楼板向下渗水、三面墙被浸湿,西南屋楼板向下渗水、三面墙被浸湿、窗台被泡起,南阳台有积水,两个衣柜底部被浸湿,北屋楼板北面和南面的木板被泡起、西面墙、东面墙被浸湿。跑水事件发生后,丽日阳光公司与杨凤海就损失达成一致意见。原告的损失未得到解决,故原告诉至法院。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依原告申请,本院委托北京富川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评估费用15 200元。后该公司出具资产评估报告,载明,装修及家电家具无争议项合计19500元,有争议项3700元。其中有争议的事项中,阳台的天棚吊顶拆除、新做;客厅的银镜饰面拆除、新做;北卧室揭撕壁布硬包、壁布软包新做、墙饰面拆除、墙饰面新做、插座拆除、插座安装、开关拆除、开关安装;TCL电视机的损失有争议。

本院认为,造成不动产损毁的,侵权人应当赔偿损失。本案中,对于原告的损失,系因杨凤海家暖气管道漏水导致,杨凤海系直接侵权人,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北燃绿谷公司、丽日阳光公司在本案中与原告不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不应在本案中承担责任,如果杨凤海认为原告的损失应由北燃绿谷公司或丽日阳光公司负担,可另行解决。原告的损失,经评估确定的数额为23 200元,其中无争议部分19 500元,有争议部分3700元,对于有争议部分,经查,当事人对原告提供的照片及北燃绿谷公司提供的现场勘查笔录均无异议,依据上述证据能够判定原告家阳台、客厅、北侧卧室均有受损,故争议项中的装修损失,本院予以支持;依据客厅东南角楼板向下流水、东面墙被浸湿、向下渗水的现场勘查情况,结合原告家房屋的格局即电视一般放在客厅东墙处的实际情况,故本院认定电视的受损与暖气跑水存在关联性,故原告主张电视的损失,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杨凤海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赔偿原告***、常国芬、***损失23 2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0元、评估费15
200元,由被告杨凤海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许友刚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法 官 助 理   冯 琳
书  记  员   屈晓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