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17民初2186号
原告:陈秀凤,女,1943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平谷区。
原告:***,女,197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平谷区。
原告兼以上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平谷区。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振青,北京市平谷区马昌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北京市平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府前街31号。
法定代表人:秦海滨,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超(科长),男,198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学军,北京市时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丽日阳光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林荫北街13号信息大厦1002-10室。
法定代表人:马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传平(公司项目经理),女,198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男,196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平谷区。
原告陈秀凤、***、***与被告北京市平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丽日阳光节能技术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2020年7月7日,原告兼原告陈秀凤、***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秀凤、***、***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秀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原告陈秀凤、***、***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徐宝金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马文红
书 记 员 马迎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