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17民初6989号
原告:***,男,1960年1月1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人,住该区×小区×楼×**×号。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0年2月1日出生,住北京市平谷区。
被告:北京北燃绿谷供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新平南路2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59766110X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3年4月7日出生,北京北燃绿谷供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职员,住该公司。
被告:北京丽日阳光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北街13号信息大厦1002-10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4月29日出生,北京丽日阳光节能技术有限公司职员,住该公司。
原告***与被告北京北燃绿谷供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燃绿谷公司)、北京丽日阳光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日阳光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北燃绿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丽日阳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北燃绿谷公司、丽日阳光公司赔偿***为其代偿的**某家暖气水浸泡损失23200元,评估费15200元,案件受理费380元;2.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北燃绿谷公司、丽日阳光公司赔偿***为其代偿的**某家暖气水浸泡损失1500元整;3.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北燃绿谷公司、丽日阳光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北燃绿谷公司、丽日阳光公司承担。事实及理由:***居住在平谷区×小区×号楼×**×号楼房(四层),**某及子女***、***1一家居住在三层的6号;**某居住在二层的4号;2013年,***按照区委住建委的安排,丽日阳光公司对***家暖气管道进行了热计量改造,改造后连接暖气片的铸铁管变为PPR管,2019年10月19日下午3点多,北燃绿谷公司供暖试水时,***家南侧房屋连接PPR管的活结外丝崩裂跑水,***向北然绿谷公司打电话报修,后北燃绿谷公司将管道阀门关闭。水通过楼板渗漏到三层**某家中,暖气水又通过三层**某家楼板渗漏到二层**某家,给二层**某家造成经济损失壹仟伍佰元整。给**某家造成损失。当日,北燃绿谷公司工作人员到**某家中进行现场勘查:客厅东南角楼板向下流水、被浸湿、东面墙被浸湿、向下渗水,东南屋楼板向下渗水、三面墙被渗湿,西南屋楼板向下渗水、三面墙被渗湿、窗台被泡起,南阳台有积水,两个衣柜底部被浸湿,北屋楼板北面和南面的木板被泡起、西面墙、东面墙被浸湿。跑水事件发生后,丽日阳光公司与***就***家跑水浸泡损失达成一致赔偿意见。**某的损失未得到解决,故**某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系直接侵权人,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北燃绿谷公司、丽日阳光公司在本案中与原告不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不应在本案中承担责任,如果***认为原告的损失应由北燃绿谷公司或丽日阳光公司负担,可另行解决”。一审法院判决:1.***赔偿**某家损失23200元;2.***负担评估费:15200元、案件受理费380元;***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某、***1、***的财产损害系由***家房屋漏水直接造成,***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某、***1、***与北燃绿谷公司、丽日阳光公司不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主张其房屋漏水系由北燃绿谷公司、丽日阳光公司造成,对此***应另行主张解决,本案对此不予处理”。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依上述判决,二层4号**某家也找到***讨要浸泡的经济损失1500元。***遂依照上述判例分别对三层、二层两家的经济损失赔付完毕。综上所述,***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平谷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7民初4458号民事判决书及北京市三中院(2021)京03民终10509号民事判决书,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北燃绿谷公司辩称,依据北京市供暖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房内跑水的位置为自用采暖设施,系支管部分,不属于我公司维护和保养的部分,属于业主所有;我公司负责室外供热设施和室内共用供热设施的维护管理;***房内跑水的位置系丽日阳光公司改造的支管部分,且跑水的原因系热计量改造的活结外丝断裂造成的,该部分损失不应当由我公司负担,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丽日阳光公司辩称,2013年,平谷区住建委招标,我公司中标,负责实施平谷区老旧小区节能改造工程(热表分户热计量改造工程),***家的热计量改造工程系我公司施工的,施工完毕后验收合格,现已过质保期,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3年,按照区委住建委的安排,丽日阳光公司对***家暖气管道进行了热计量改造,改造后连接暖气片的铸铁管变为PPR管。2015年9月验收合格。2019年10月14日下午3点多,北燃绿谷公司供暖试水时,***家南侧房屋连接PPR管的活结外丝崩裂跑水,***向北燃绿谷公司打电话报修,后北燃绿谷公司将管道阀门关闭。水通过楼板渗漏到**某、***1、***家中,给楼下**某、***1、***造成了损失。后**某、***1、***将北燃绿谷公司、丽日阳光公司、***起诉至我院。在本院认为部分记载:被告北燃绿谷公司、丽日阳光公司在本案中与**某、***1、***不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不应在本案中承担责任,如果***认为**某、***1、***的损失应由北燃绿谷公司或丽日阳光公司负担,可另行解决。**某、***1、***的损失,经评估确定的数额为23200元。
2021年3月30日我院作出(2020)京0117民初44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赔偿**某、***1、***损失23200元。
***对一审判决不服,后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2021年7月22日三中院作出(2021)京03民终105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另查,2021年8月2日***向本院交纳案款38780元,其中包括判决应给付的23200元及一审案件受理费380元、评估费15200元。
2021年11月10日***所住**的二层业主**某找到***,称***家暖气泡水给其造成了损失,后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协议内容为今收到×小区×楼×**×号***家,因2019年10月19日暖气跑水给二层(49号楼5**4号)南面东西屋墙面浸泡造成损失,经双方协商补偿人民币一千五百元,此协议为最终结果,双方不得反悔。收款人:**某。
2023年2月1日本院对涉诉房屋进行了现场勘查,涉案管道为上供下回的方式,即热水经管道进入顶层,再由支管道进入各户,分管道则采用“弓”字形进入各户至底层。该管道虽然为分支管道,但承担了主管道的作用,且未加装分户截门。双方对勘查笔录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北燃绿谷公司向***提供供暖服务,***交纳相应费用,双方之间已形成供用热力合同关系。双方之间均应依合同履行相应义务,承当相应责任。2019年10月14日,北燃绿谷公司供暖试水时,***家南侧房屋连接PPR管的活结外丝崩裂跑水,***向北燃绿谷公司打电话报修,后北燃绿谷公司将管道阀门关闭。水通过楼板渗漏到**某、***1、***家中,给楼下**某、***1、***造成了损失。**某、***1、***已依法院裁决得到了赔偿,**某与***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其损失也得到了赔偿。现***以供暖服务方北燃绿谷公司及管道改造方丽日阳光公司为被告提出追偿。2013年,按照区委住建委的安排,丽日阳光公司对***家暖气管道进行了热计量改造,完工后,经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至今。***要求丽日阳光公司承担相应责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庭审中北燃绿谷公司称管道系入户分管道,相应损失应由***承担予以抗辩。经本院现场勘查,事发楼的供暖方式为上供下回的方式,即热水管道进入顶层,再由支管道进入各户,分管道则采用“弓”字形进入各户至底层。该管道虽然为分支管道,但承担了主管道的作用,且未加装分户截门,故对北燃绿谷公司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因供暖管道崩裂跑水虽未给***造成直接损失,但给其楼下造成了一定的损失,该损失***已赔偿完毕。***依据双方之间的供用热力合同请求赔偿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造成的财产损失及其他损失,应由北燃绿谷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一条、六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北燃绿谷供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028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03.5元,由被告北京北燃绿谷供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