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平民初字第02538号
原告***,男,1953年9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男,1963年3月5日出生。
被告北京丽日阳光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平谷区林荫北街13号信息大厦1002-10室,组织机构代码:582572665。
法定代理人**,经理。
被告***,男,1970年4月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北京丽日阳光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三十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