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闽0782民初871号
原告:**,男,195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
被告:***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西浴路88号303、3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260250874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南平市延平区中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政和县众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广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德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德广公司向**返还工程预付款107365元,并自2022年4月24日起,以107365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向**支付利息直至款项付清为止。2.判令***向**连带清偿107365元款项及其利息。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9年5月间购买了坐落于武夷山市的房屋。因需装修,原告经与被告德广公司协商一致,于2020年12月6日签订《装饰工程设计合同》,双方依约履行了合同,后经双方进一步协商,原告决定将房屋装修工程由被告德广公司施工装修,原告与两被告于2021年3月19日签订《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德广公司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装修,并约定凡本合同由德广公司承担的民事责任由***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陆续支付给德广公司工程预付款747880元。工程竣工后,经结算,被告实际包工包料施工完成的总造价为640524元,原告多预付给德广公司10735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条、第681条之规定,两被告应当履行诚信和保证义务。原告于2022年3月22日通知德广公司及***退还原告多支付的107356元的工程预付款,并给予了20天的宽限期。期限届满,未退还。原告依法通知***于2022年4月23日前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向原告清偿107356元未果,为维护**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德广公司、***辩称,1.**诉请要求返还预付工程款107365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工程决算清单”不存在重复计算的问题。3、本案未经结算且双方对工程造价金额存在较大争议,请求对案涉工程进行工程造价评估。
经审理查明,**与德广公司于2020年12月6日签订关于案涉武夷山三菇度假区“仙***”小区FXX幢房屋的装修设计合同。合同约定由德广公司为**提供案涉房产的设计服务。之后双方又于2021年3月19日签订了案涉房产的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德广公司在乙方处予以**确认、项目负责人***签字、保证人***。该施工合同就案涉工程的施工情况、甲、乙方的责任进行了约定,并约定乙方按照施工图纸及预算内项目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本工程。关于结算方式约定:乙方严格按照施工图及预算内项目施工,如预算内有遗漏项目或甲方要求新增装修内容或变更预算内项目,所产生的费用、价格双方可另行协商,最终并入预算。《施工合同》约定,该案涉工程造价为:912261元,并约定了付款方式,双方按照该约定,预付工程进度款,**已付工程款747880元,德广公司、***工程决算清单工程造价860728元,现案涉房产已竣工交付使用。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装修设计合同》、《装修施工合同》、工程款支付情况表、决算清单等及法庭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就案涉工程签订了《装饰工程设计合同》、《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现双方就《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造价款产生争议,因双方对案涉工程造价款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德广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提出对案涉工程的造价进行价格鉴定,**不同意鉴定,认为决算书中对工程量和造价都予以确认,其不认可的是决算书中部分工程材料款重复计算、增加利润和管理费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本案中,***发送给**的决算清单,**并未完全认可,视为双方并未就案涉工程的造价结算达成协议,德广公司、***申请的案涉工程的工程价款进行价格鉴定,应于准许。而**不同意对案涉工程的造价进行价格鉴定,导致无法认定工程价款,**应当对其诉争工程价款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要求德广公司、***返还工程预付款107365元及相应利息损失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47元,减半收取1223.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