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782民初26号
原告:***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西浴路88号303、3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260250874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平市延平区中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195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
原告***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883元,减半收取计1441.5元,由***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