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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782民初26号 原告:***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西浴路88号303、3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260250874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平市延平区中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195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 原告***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883元,减半收取计1441.5元,由***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