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佳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福州佳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闽0722民初687号
原告***,男,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
委托代理人***,上海柏年(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南青峰,上海柏年(泉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州佳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福州佳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02元,减半收取为125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