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1民初901号
原告:东南管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美林街道**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联合信实(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高阀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美林街道溪州开元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南管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泉高阀门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原告东南管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南管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东南管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潘筝
审判员曾凤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