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107民初3414号
原告:东南管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056126534Y。
法定代表人:卢某,职务:董事长。
被告:山西太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701185706L。
法定代表人:霍某,职务:董事长。
原告东南管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太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2021年6月10日,原告东南管阀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东南管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946元,由原告东南管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 松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张海英
书 记 员 尉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