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闽05民初344号
原告本兴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兴公司)与被告东南管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南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东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志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故认定本案被控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诋毁,应从以下方面予以考虑:
1、关于行为主体问题。
本兴公司、东南公司均为管材管件、水暖器材等产品的经营者,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符合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商业诋毁行为主体认定的要求。
二、关于东南公司是否存在“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的问题。
首先,根据(2019)闽泉海证内字第848号公证页面中显示的内容可知,东南公司公司主动、自行将其万能连接器产品与本兴公司哈佛节弯头产品进行对比,并明确显示其产品较本兴公司哈佛节弯头产品具有更加优越的性能。一般而言,市场经营者应当尽量避免主动将自身产品与他人产品进行对比,因为不同的比较方式、比较对象可能会产生不同的比较结果,往往会因比较者本身即为市场的竞争者导致比较的结论不能与客观事实相符合,从而误导相关消费者对具体产品的选购。因此,若市场经营者主动进行产品对比时,其负有了对所公示信息真实性的举证责任。如此分配举证责任,亦是为了督促市场经营者能够采取更加公正、客观、谨慎的态度从事具体比较行为。根据在案证据,东南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网站上描述的内容与客观情形相符合,故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其次,本院认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不仅包括凭空捏造的虚假事实,也应该包括建立在一定事实基础上,通过断章取义、主观臆断、夸大扭曲等方式作出的对竞争对手商品和商誉具有诋毁性效果的其他引人误解的陈述。本案中,东南公司作为管材管件、水暖器材等产品的经营者,对于涉案相关产品适用的技术规范以及运用的材料、技术等相对较为熟悉,相比其他人而言具备更多的专业知识,但东南公司同时又是本兴公司的同业竞争者,因此东南公司在收集材料、依据自己的专业知识进行分析、作出结论、发表评论等时,相比其他普通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应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在上述过程中应该更为严谨、审慎。但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东南公司认为本兴公司产品容易产生二次漏水问题,并没有相关依据也未交相关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可见,涉案文章中的上述相关内容,实际上是东南公司擅自作出的结论,并基于其擅自作出的结论,对本兴公司产品作出引人误解的不利的否定性评价,同时东南公司将涉案文章发布于其微信公众号,任何能够登陆互联网的计算机用户均有机会接触到该信息,其行为属于向不特定的公众散布虚伪事实。
第三、商业诋毁行为并不要求行为必须直接指明诋毁的具体对象名称,其诋毁对象可辨识即可。就本案而言,文中的虚伪事实虽未指明道姓指向原告,但从涉案文章和发布图片看,并非从专业技术、中立角度对涉案产品进行对比,且用方框圈出的弯头部位有“本兴”标志,结合原、被告之间在同区域所存在的直接竞争关系,涉案文章中的相关言论具有较明确的针对性和指向性,足以使得本兴公司的产品受到相关公众的猜测和质疑。换言之,相关公众或被诋毁对象可将诋毁对象与本兴公司建立联系,原告可成为上述诋毁内容的可辨识对象。
三、关于本兴公司的商誉是否受到损害的问题。
东南公司作为本兴公司的同业竞争者,对本兴公司产品进行否定性评价,并将二者进行比较,以显示其产品优势,极易误导消费者、经销商等相关公众,进而改变相关公众的选择。东南公司的行为使相关公众对本兴公司的产品质量和企业形象产生不良印象,使本兴公司的社会评价度降低,损害了本兴公司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若批评不自由,则赞美无意义。”社会固然对言论自由需要极大的包容,但不意味着言论自由没有边界,本案中同业竞争者的宣传显然已超过了言论自由的边界。伴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商业诋毁行为不仅对其他经营者商誉造成损害,误导消费者,同时也扰乱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经营者对于他人的产品或经营活动的评论应当有正当目的,并且客观、真实和中立,为竞争目的的评论更应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不能误导公众和损人商誉。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东南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的相关文章,没有充足的依据,未尽谨慎注意义务,其相关评论显然已经超出了正当商业评论的范畴,构成对本兴公司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现本兴公司要求东南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确认涉案文章已经删除,故本兴公司主张东南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诉讼请求,东南公司已实际履行,本院不再处理。关于本兴公司要求东南公司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虽然东南公司的行为对本兴公司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使本兴公司的社会评价度降低,但涉案文章阅读量仅有140次,本案中结合东南公司所实施的侵权行为发生于微信公众号中,案中证据未能反映东南公司开设的微信公众号已具备一定影响力,由东南公司删除相应诋毁内容已足以消除影响,故对本兴公司要求东南公司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泉州晚报》的首页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赔偿损失,本兴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侵权所受的实际损失或东南公司因侵权所获的违法利益,故本院根据东南公司实施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主观过错、商业诋毁的影响范围及本兴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予以综合考虑后酌定赔偿金额为20,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本兴公司成立于2006年5月20日,注册资本为一亿元,经营范围为生产、加工、销售:管道维修配件、五金器材、阀门、水暖洁具、消防器材、消防配件。
东南公司成立于于2011年8月23日成立,注册资本为八千万元,经营范围为阀门、管材管件、水暖器材、消防器材、机电产品、橡塑制品、五金交电的生产、批发、零售等。
2019年1月21日,领逸(厦门)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委托代理人林瑶琴向福建省泉州市海峡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正。林瑶琴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的手机下载并登陆微信,查找并进入名为“东南管阀股份有限公司”的微信公众号(该微信公众号的账号主体显示为“东南管阀股份有限公司”),打开名为《2019年春节期间东南管阀正常值班,随时备好应对水务突发情况》的文章页面进行浏览,文章页面显示“2019年1月19日南安水司一处管道因哈佛节弯头漏水进行了二次维修,哈佛节式抢修往往只能解决一时,容易产生二次漏水问题,而东南管阀专利产品——万能连接器,可以360°密封,让您无后顾之忧,”页面有一张标有“哈佛弯头漏水”的图,图上用方框圈出漏水产品弯头,方框中有“本兴”标志。文章末端阅读数为140。上述操作过程中的相关页面均通过截屏的方式进行保存。福建省泉州市海峡公证处对上述取证过程进行了监督,并于2019年1月28日出具了(2019)闽泉海证内字第848号公证书。
庭审中,经双方确认,东南公司微信公众号《2019年春节期间东南管阀正常值班,随时备好应对水务突发情况》文章已经删除。
一、东南管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本兴阀门制造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20,000元;
二、驳回本兴阀门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东南管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俊鸿
审 判 员 董丽珠
审 判 员 蒋秀华
法官助理 洪颍雅
书 记 员 洪铭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