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1证保20号
申请人:东南管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联合信实(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联合信实(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泉高阀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东南管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证据,请求:1、对泉高阀门科技有限公司侵犯东南管阀股份有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的生产车间进行现场调查,并制作勘验笔录;2、对泉高阀门科技有限公司库存的侵权物品进行清点、查封、扣押;3、对泉高阀门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财务资料、生产指令单据、仓库进出仓记录等凭证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申请人东南管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泉高阀门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被诉侵犯申请人东南管阀股份有限公司“一种法兰防脱接头”(专利号:ZL20162118XXXX.3)的实用新型专利的产品。
二、提取、复制被申请人泉高阀门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被诉侵权产品数量的相关证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审判员潘筝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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