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民辖终2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泉高阀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美林街道溪州开元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南管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美林街道李东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联合信实(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联合信实(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泉高阀门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南管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1民初9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泉高阀门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泉高阀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安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由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中明确,“五、同意指定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知识产权案件:1.发生在福建省辖区内有关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本案中,泉高阀门科技有限公司作为被告,其住所地位于福建省辖区内。原审法院根据前述规定并结合案件相关情况,认定其对本案有管辖权并无不当。综上,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泉高阀门科技有限公司要求将本案移送至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伟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