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志远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志远科技有限公司与航天神舟智慧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6172号
申请人:杭州志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文一西路1818-2号15幢508室。
法定代表人:李爱丹。
被告:航天神舟智慧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31号14号楼413。
法定代表人:陈光磊。
第三人:中国航空油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天柱路28号蓝天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张知诚。
原告杭州志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航天神舟智慧系统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航空油料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受理。杭州志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杭州志远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志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杭州志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高增播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卢芸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