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丛一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西省丛一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江西省丛一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502民初5950号
原告:***,男,1954年11月26日生,汉族,江西省人,住新余市。
委托代理人:任国辉,江西辰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江西省丛一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城北中山路968号暨阳翡翠城3A栋103室。
法定代表人:聂海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华耕,江西弘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江西省丛一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阳明路奥斯卡大厦12层1237室。
法定代表人:汪振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江西省丛一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被告江西省丛一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6元(已减半收取),原告***自愿承担。
审判员  邢茂雨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肖 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