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丛一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西省丛一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景德镇市丛一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赣0202民初539号 原告:***,女,汉族,1994年3月8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 被告:江西省丛一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阳明东路奥斯卡大厦12层1237室(第12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景德镇市丛一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城市名都综合楼五楼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江西省丛一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景德镇市丛一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受理。2021年4月1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