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赣0202民初539号
原告:***,女,汉族,1994年3月8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
被告:江西省丛一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阳明东路奥斯卡大厦12层1237室(第12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景德镇市丛一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城市名都综合楼五楼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江西省丛一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景德镇市丛一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受理。2021年4月1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