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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1130民初271号 原告:***,男,198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婺源县人,泥工,住江西省婺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青之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现住江西省婺源县(婺源天净沙民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学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学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住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 被告:***,男,197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住江西省武宁县。 被告:江西省丛一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香江路1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46096192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丛一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饶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带湖路50号3幢1-1。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西省丛一楼装饰工程公司、江西省丛一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饶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补充证据为由另行主张权利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等五被告的起诉,理由正当,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48元,减半收取计47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